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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少華:召回條例能否為消費者撐起保護傘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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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這個汽車保有量已經過億輛,並且每年仍以超過1800萬輛的速度快速增長的市場上,對於汽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卻一直缺失,於是,有了“牛拉寶馬”,有了“怒砸愛車”,雖然這些過激的行為不能代表大多數消費者,但投訴無門的情況卻實實在在存在著。

  這些年來,我們一直在呼籲,一個成熟的汽車市場,不在於一年賣了多少車,而在於消費者對車的理解和文明的汽車社會的構建。要構建文明的汽車社會,消費者在購車和用車過程中的安全、安心感不可或缺。這種安全、安心感,不僅僅要求汽車廠家在生産、製造和售後各個環節要盡心盡力、符合標準;還要求管理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者進行懲處。

  然而,這麼多年來,我國對於缺陷汽車的召回法規卻一直處於空缺狀態。2004年開始實施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對於拒不召回的企業最高僅罰款3萬元,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懾作用。“在中國,企業違規的成本最高只有3萬元。但如果選擇召回,費用輕易就會超過千萬元。不把條例改成法,召回問題就很難有突破。”早在2010年,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表示,一定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建立對消費者的賠償機制,切實保護消費者的生命財産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去年“315”期間,震驚全國的“錦湖輪胎”事件讓更多的人開始拷問:輪胎為何不屬於整車召回和“三包”範圍之內?汽車維權難問題何時才能真正解決?在各界的呼籲聲中,今年汽車召回條例或將升級。近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了《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這個意見稿中,汽車生産經營者拒絕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將被處以最高100萬元罰款,若拒不對缺陷産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

  也就是説,汽車廠家低成本逃避召回的歷史一去不復返。值得注意的是,在召回條例即將升級的同時,千呼萬喚的汽車“三包”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也于近日完成,有望於今年“315”期間能夠頒布實施。“召回和‘三包’分別解決汽車的共性質量問題和個性質量問題,前者質量問題危害的消費者群體更大,後者的質量問題則可能只是單個消費者受害。”業內人士認為,目前我國很多汽車廠家通過隱形召回的方式解決一些産品設計和生産質量問題,如果召回完成升級,今年我國汽車召回的數量將爆髮式增長。

  據統計,在過去實施召回的8年裏,我國共召回整車370多次、600多萬輛,與發達國家相比還相距甚遠。特別是一些自主品牌,還鮮有召回案例。資深汽車分析師賈新光認為,新的“召回條例”與現行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明確規定了可執行“強制性召回”,並且擁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將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消費者也將對汽車産品召回掌握更多主動權。

  與此同時,進口車銷售商擔責和對輪胎召回的規定也是此次條例令人關注的兩個亮點。根據徵求意見稿,在我國境內註冊、生産汽車産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産品合格證的企業,從境外進口汽車産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承擔召回責任。對於輪胎缺陷的召回規定為:汽車産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産品的生産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産者負責召回。

  這個規定,杜絕了汽車企業和輪胎生産廠家“互踢皮球”的情況,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公共安全。“當然,要真正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單單出臺一個召回法規還遠遠不夠,還要在全國各地設立權威公正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以及增加召回的透明度。”賈新光表示,召回和“三包”應該並存,兩種制度相互支持、相互補充,才能對汽車産品質量進行完善的監督,為消費者撐起“保護傘”。(黃少華)

熱詞:

  • 保護傘
  • 消費者群體
  • 三包
  • 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
  • 錦湖輪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