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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廣西防震減災條例5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人大立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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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南寧4月27日電記者莫小松記者今天從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內容。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防震減災投入增長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設立防震減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和改造、地震災害防禦基礎工作、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地震應急準備、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培訓、防震減災新技術推廣運用、地震群測群防等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意見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選址或者項目申請的必備內容;缺少抗震設防要求審定意見的建設工程項目,有關審批部門不予批復、核準或者備案。新修訂的條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內容,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新修訂的條例還規定,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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