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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協原副主席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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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電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晨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擔任江西省建設廳副廳長、廳長、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春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索取、收受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63萬餘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宋晨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部分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鋻於宋晨光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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