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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汽車租賃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00: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韶關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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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新修訂的《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新辦法要求汽車租賃公司不得配備駕駛人員。據悉,新辦法是對2002年制定的《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的修訂。

  租賃車輛增長受調控約束

  根據新辦法,北京對租賃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措施。租賃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租賃行業發展目標、交通發展規劃和全市小客車數量調控要求統籌確定,並向社會公佈。租賃小客車受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的約束,指標分配遵循無償的原則。

  該市交通委表示,新辦法將汽車租賃管理放到大交通治理中一併考慮,對私人小汽車進行限制的同時,加強租賃汽車管理,提升租賃汽車行業服務水平,能滿足一部分人的出行需求,充分體現了疏堵結合的交通治理理念。

  公安工商可查租賃信息

  新辦法規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並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共享管理信息,對行業實施信息化管理,為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該市交通委表示,通過信息系統,相關管理部門可共享管理信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汽車租賃經營者可登記並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降低財産損失風險;承租人可查詢企業經營服務情況和車輛情況,同時起到防止騙租和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效果。

  汽車租賃不同於運輸服務

  對於備受關注的“代駕”,新辦法要求汽車租賃公司“不配備駕駛人員”。此前,在對外徵求意見時,針對代駕的表述為“不提供勞務駕駛的經營活動”。

  該市交通委表示,從發達國家成熟的汽車租賃管理經驗來看,汽車租賃不同於出租汽車、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等道路客運,不是道路運輸服務關係,是對物的租賃。

  因此,新辦法規範的是以汽車為標的物的租賃關係,不是運輸服務關係,明確了汽車租賃是不配備駕駛員的經營活動。

  考慮到對大客車的車輛條件和駕駛人員的安全要求更高,租賃大客車時原則上應當配備駕駛員。實際需求上也以配備駕駛員的單位班車、旅遊包車等為主,屬於運輸管理中的客運服務。

  因此新辦法僅規範9座以下小客車的租賃,9座以上大客車的租賃適用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政策亮點

  年度考核經營者質量信譽

  根據新辦法,北京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産、服務質量等方面綜合評價,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

  汽車租賃經營者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的,應滿足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等條件。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相關部門暫緩辦理本年度車輛更新指標手續。京華

  不安裝定位裝置最高罰一萬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收費標準、車輛保險、租車流程及監督電話,按約定價格收取租賃費用。確保用於租賃的車輛行駛牌證齊全有效,已辦理相應保險,並安裝車輛定位裝置。

  未安裝定位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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