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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銀行爆炸案三嫌犯被控爆炸罪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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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武漢4月27日電涉嫌武漢銀行爆炸案3名嫌犯王海劍、王偉和王安安,27日在武漢市中級法院出庭受審。檢方認為,3名被告在公共場所引爆爆炸物致人傷亡和財産損失,應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天的庭審于上午9時正式開始,國內數十家媒體、受害者家屬等100多人參加了旁聽。

  據武漢市檢察院指控稱,2010年10月,王海劍開始學習製造爆炸物方法,購買製造爆炸物的原材料,並在其租住的武漢市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某社區等地非法製造爆炸物。

  2011年3月,經王偉同意,王海劍搬進王偉租住在武漢市洪山區某小區繼續製造爆炸物。

  當年5月,王海劍開始預謀通過爆炸的方式劫取財物,並邀約王安安到武漢為其提供幫助。王安安到武漢後,開始與王海劍一同購買原料、製造爆炸物並測試爆炸效果。

  6月,王海劍、王安安在製造爆炸物時因操作失誤引發爆炸,導致王海劍左眼受傷並住院治療。

  7月,王海劍出院後,向王偉、王安安明確提出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在得到王偉、王安安同意後,3人經過多次預謀,明確由王海劍選擇目標銀行、安放爆炸物並在運鈔車到達銀行時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化粧成保安上前搶劫錢箱,並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王偉負責接應。此後,為實施上述犯罪,王海劍先後與王偉、王安安到目標銀行測試遙控裝置的效果,並利用王偉提供的銀行卡在網上為王安安購買了作案時穿的保安制服。

  8月,因害怕受到刑法處罰等原因,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但王海劍仍然明確表示將繼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後,王偉、王安安均沒有採取任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行為。

  11月30日,王海劍決定著手實施爆炸搶劫,並於次日淩晨3時許,攜帶自製的爆炸物和兩袋水泥,騎摩托車竄至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於該銀行門前的人行道上,用兩袋水泥壓住爆炸物,並留下“建築材料,勿動”的字條,以防止爆炸物被人發現和引動。

  12月1日17:30許,當運鈔車停在建設銀行該網點門前的路邊,銀行職員將錢箱提出銀行準備送上運鈔車時,藏匿在附近伺機作案的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爆炸物。爆炸導致2名路人死亡,15人受傷;致銀行等單位和個人財産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12.7萬元。爆炸後,王海劍搶劫錢箱未遂,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

  公安機關分別於2011年12月16日、12月8日、12月7日將王海劍、王偉、王安安抓獲歸案。

  武漢檢方認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在公共場所引爆爆炸物,造成2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和公私財産損失的嚴重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中,3名被告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案件主謀、犯罪動機等提出異議。受害者家屬提出了共計200多萬元的民事賠償。面對受害者家屬,王海劍説:“我對不起他們,我是個混蛋。”

  當天下午,法院還將繼續開庭審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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