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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信息洩露 女子訴證券公司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新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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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自己名下的交易信息他人能否查到?被他人盜用身份證貸款買房本人是否應承擔償還義務?近年來,因為個人隱私信息洩露所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個人隱私信息呢?

  案例一:2007年7月,趙女士與某證券公司以及銀行簽訂“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銀行存管協議”,由證券公司為趙女士提供證券買賣及賬戶管理等服務,並在協議中約定證券公司及銀行對趙女士的資料及交易情況有保密義務。

  協議簽訂後,趙女士將證券交易委託給其父親進行管理。2009年7月,趙女士父親去世,趙女士與其姐姐和弟弟因遺産發生糾紛。同年9月,趙女士親自到證券公司簽訂《資金賬戶變更申請表》,然後辦理變更交易密碼業務。但在去年7月,趙女士因遺産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中其姐姐和弟弟提交給法庭一份交易記錄,稱趙女士購買的股票也應作為遺産進行分割。趙女士認為,其姐姐和弟弟採取非正常手段獲取了她的個人隱私信息,證券公司的行為違反協議雙方簽訂的保密義務約定,理應承擔責任並應受到必要的處罰。

  記者聯絡到該證券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員表示,交易信息只能本人持股東卡、身份證及資金賬戶卡親自到場查詢,其他人是不可能查詢到交易信息的。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本人都不可以通過電話這一方式來查詢。據悉,此案已在法院立案。

  案例二:前不久,市民劉先生收到一張法院的傳票,案由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直到收到法院傳票那一天,他才知道自己“被買房”。銀行起訴劉先生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7萬餘元。該銀行訴稱,銀行與劉先生於1999年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個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劉先生購買南開區一套房屋向銀行借款17萬元,借款期限自1999年12月到2009年12月止,後銀行依約向劉先生發放貸款。銀行稱被告劉先生在領取款項後,起初尚能按月還款,後期拒不按月還款,構成還款違約,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劉先生表示,他沒有買房,更談不上貸款,且在個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簽名不是自己的筆跡。劉先生還發現,身份證複印件上的名字發音一樣,而字不一樣。劉先生代理律師蔡蘭表示,這應該是有人非法獲取公民信息,因此不排除行使追究其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權利。據悉,此案將擇日宣判。

  張長山律師表示,也許因為一次報名、看房,你的個人信息洩露了。個人信息的洩露,毫無疑問地會帶來兩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出於商業目的的廣告騷擾,第二是個人信息會被潛在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在我國,公民的個人隱私權受包括民法通則、侵權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保護,在《刑法修正案(七)》中也明確規定了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這是首次將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法保護範疇。不過諸多法律界人士認為,刑法未明確該罪的具體界定標準,這一條款還有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空間。張律師也提醒,包括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應當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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