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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修罐車摔傷被認定工傷 單位不服狀告社保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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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一司機在公司院內焊接水泥罐車時不慎跌落摔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事故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服,認為司機不該幹維修工和電焊工的活兒,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辰區法院一審判決,維持社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50多歲的王某在一家混凝土公司當司機。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某在公司院內焊接水泥罐車上的料斗時,不慎從車上跌落,造成左腿骨折。經王某申請,北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然而,用人單位某公司不服,先向北辰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又向北辰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社保局告上法庭,受傷的司機王某為本案第三人。

  原告某公司訴稱,被告單方面聽信王某陳述,事故經過存疑。王某是罐車駕駛員,不是維修工也不是電焊工,公司對員工崗位職責有嚴格規定,駕駛員沒有電焊工操作證不能操作電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被告社保局辯稱,第三人雖是駕駛員,但當天是因焊接上料斗時從罐車跌落受傷,依據工傷認定遵循的法律法規,王某是為了完成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為公司的利益著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從事了與工作相關的內容,應認定為工傷。被告工作人員曾到現場調查核實並蒐集證據材料,認定事故為工傷並無不妥。第三人意見同被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被告受理第三人工傷申請後,賦予原告舉證權,被告依據原告與第三人提供的證據,經調查核實依法認定第三人事故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使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一審予以維持。(記者馮琳通訊員于翔劉志敏)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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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
  • 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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