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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致殘,法院判定並非工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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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致九級傷殘,是否應該算工傷?東港區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行政訴訟案,認為校學生受傷並不能算是工傷。

  李某是日照一家技校的學生。2011年3月,李某被安排到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實習,主要在公司汽車維修方面開展實習,實習期為半年。

  2011年7月,剛下班的李某在走出車間時,車間大門突然傾倒,李某不幸被砸到門底下,最終造成胳膊骨折,經鑒定,李某構成九級傷殘。

  後來,李某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絕,於是李某向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了工傷認定。

  日照市人社局經過審查,認為李某的受傷並不能構成工傷,遂做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得到認定後,李某表示不服,向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認定他在實習期間所受的傷害是工傷。

  東港區人民法院查明,李某與公司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而且也沒有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身份隸屬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雖然在公司實習,但是其實際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因為學校的安排而到公司實習。

  “實習其實是教學內容的一種延伸。”主審法官説。

  根絕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東港區人民法院認為,在校生並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對於“勞動者”的定義,而且李某沒有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所以並不具備企業職工的身份,自然也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終,東港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認定李某並非工傷。“李某這種情況只能按民事侵權案件糾紛來處理。”主審法官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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