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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造謠為何株連考試成績?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22: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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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廣東4名高考生因在考試結束後在網上發佈謠言被取消普通高考英語聽説考試成績。據悉,4名考生在本人考試結束後通過互聯網、微博發佈謠言,稱其所在考場老師幫忙寫答案給學生。廣東教育考試院稱,4名考生是因為自己成績不理想心生不滿。(4月25日南方網)

  發佈謠言,確實應該依法依規懲處。但我不明白,考試後造謠的行為,與造謠者此前的考試成績何干?兩件事,一碼是一碼,擱在一塊處理,這不成了株連、連坐了嗎?

  考試有考試的規則,散佈虛假信息、造謠,則屬於社會秩序範疇的問題,兩件事之間在責任概念上不存在關聯性。這4名考生,如果考試的時候不存在任何違規,那麼在考試上就不存在任何問題——這段時間和過程,合規合法;至於説考試之後出現造謠,那就追究造謠責任便罷,該打該罰,依法來辦。現在的情況分明是説,你們造了考試的謠,那麼即便你們在考試中沒有任何過錯,也要把考試的問題拿來一併打罰,這種株連、連坐的處罰方式未免太原始了點。

  造謠,屬於品行不合格,高考錄取上確有關於品行考核的規定,那麼如果因為造謠而被認定為品行不合格而不能被錄取,這是合理的。然而,考試成績則是一種客觀存在,只要是如實考出來的,就應該予以承認。承認考試成績與應不應該錄取,也不是一回事。

  假如,一個職工下班之後犯了錯誤,或罵了領導,或打了同事,單位對其處罰,罰款、處分乃至開除,都可能合理。如果説,將該違紀職工記一天曠工——犯錯誤這一天上班無效,這就不合理,乃至可笑。因為這一天他確實在上班,下班之後發生的任何問題都不能改變他已經上過這一天班的事實。這是一個比較簡單的邏輯問題。

  考生考試之後出現造謠行為,相關機構的處罰居然有“取消考試成績”,這種處罰不但不合理,我也相信不可能存在這樣的制度規定,而且更像帶有報復的意味。教育考試院的通告稱,如此處罰是為確保全省普通高考英語聽説考試的公平、公正,為廣大考生營造一個良好的考試環境。而我以為,確保公平、公正與營造良好考試環境,屬於考試管理範疇的概念;處罰造謠,屬於維護社會或某個領域中的秩序,還被造謠者清白,維護被造謠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兩者間不太沾邊。非要把兩個不沾邊的事扯在一起,概念、邏輯上顯得都比較混亂。特別是這種株連、連坐式的處罰,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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