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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為上計只為賴賬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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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話説,三十六計走為上計。“走為上”是三十六計的最後一計,其文曰:“全師避敵。左次無咎,未失常也。”意思是説在不利的形勢下,主動而有序地撤退,是保存實力的最佳選擇。但現實生活中,個別“老賴”也想用此法達到賴賬目的就未免“機關算盡太聰明”了。

  【案例】

  易某原在天津某高校從事外語教學工作,為趕時髦,申領了某銀行天津分行的信用卡透支消費。因欠缺按期還款的良好習慣,在其開卡後的一年內,出現多次逾期歸還欠款的情形,但由於透支數額較小,且逾期時間較短,銀行在其還款時除按規定收取逾期滯納金及利息外,並未認定其信用卡使用存在異常。後易某在境外使用該信用卡透支進行大額購物消費,本意欲分期還款,但因消費數額巨大,已經超出其正常收入水平,歸還欠款力不從心。於是,易某乾脆放棄還款打算,玩起了“走為上”之策。在未按期歸還透支欠款的狀況下,辭去了在津的工作,應聘至山東某高校,也未將改變後的住所及聯絡方式通知發卡銀行,與銀行玩起了失蹤遊戲。數月後,銀行工作人員按原住址和工作單位多次上門催收,均未能聯絡到其本人,遂報警。公安機關以易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立案偵查,並在山東找到易某,易某雖聯絡其親友將所欠銀行透支款項歸還,但2012年初,法院還是以易某犯有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看來,做了違法之事,走非上計。

  【檢察官點評】

  信用卡是一種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關於信用卡的使用及還款規則,銀行有嚴格規定,透支取現出現逾期歸還或不還,持卡人不僅要承擔多繳高額滯納金及利息並造成信用污點計入銀行徵信系統等民事責任,而且一旦被認定為惡意透支,數額較大,還將按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第二款及《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明確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的;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並未明確催收必須是實際催收到本人,一旦持卡人改變聯絡方式未通知銀行,銀行只要按照開卡時的原留聯絡方式進行符合法律規定次數的催收,即使持卡人不知道已被催繳,也具備刑法上的效力。另外,從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及既未遂標準上看,在銀行催收後三個月不歸還即視為持卡人非法佔有了銀行財産,該罪名即告成立。因此,在公安機關立案以後歸還欠款的,僅屬於從輕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從檢察機關辦案實踐來看,除部分人員在申領信用卡時即懷有透支惡意外,普通公眾大多屬於使用信用卡不當,由正常使用逐步演變成惡意透支。還有部分群眾,雖然計劃按照最低額分期還款,但缺乏對信用卡使用規則及法律規定的了解,聯絡方式變更不及時通知銀行,導致銀行無法查找本人,或在銀行催繳後改變聯絡方式予以回避,而被認定為惡意透支,觸犯刑律。

熱詞:

  • 酌定量刑情節
  • 歸還
  • 惡意透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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