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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個體經營出租車須符合8個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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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商報刊發了《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佈的消息後,不少讀者來電,對文中多處表述有著不同的理解。為此,鄭州市客運管理處相關人員對讀者關心的熱點問題,作了進一步清晰而權威的解讀。

  個體經營出租車須符合8個條件

  《徵求意見稿》規定:客運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分別為:

  1.有本市市轄區常住戶籍三年以上,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2.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五年以上,無闖紅燈、遮擋號牌和其他重大交通違法記錄;

  3.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考試合格;

  4.有符合規定的營運車輛及其配套設施、設備、標誌;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

  6.有符合規定的資金,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7.經營方式符合有關規定;

  8.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加入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經營。企業和個人可以雙向選擇。

  昨日,鄭州市客運管理處相關人員解釋,根據上述8個條件,並不是限制外地人購買出租車,其實,外地人照樣可以在鄭州購買出租車。而且,對“闖紅燈、遮號牌和其他重大交通違法記錄”的規定,是針對想成為“個體經營者”的規定,並不是不讓外地人購買出租車。

  個體經營者不等於個體司機

  什麼是出租車“個體經營者”呢?這位負責人解釋,是以個人名義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和出租車管理公司一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內容的經營者,並符合上述8個條件。通俗講,這裡的個體經營者不等同於個體司機,其實就是和目前的出租車管理公司一樣,自己可以上街經營,也可以雇司機,但要管理好所雇的司機,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如果不符合上述8個條件,要加入出租車管理公司接受統一的管理。這位負責人説,之所以增加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提高出租車“個體經營者”的素質。

  不過,目前《徵求意見稿》正在徵求意見階段,如果有啥修改意見和建議,請於4月27日前向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反映:電話:0371-96669、67178957;傳真:0371-67178838;電子信箱:kycfagui@126.com。

熱詞:

  • 個體經營者
  • 個體司機
  • 出租車管理
  • 徵求意見稿
  • 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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