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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賢:職工主張"過期"待遇 工會調解賠償八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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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記者來到奉賢區勞動爭議仲裁院調解室。奉賢區總工會調解員--“老娘舅”潘林昌正在調解一起職工與企業的糾紛案。

  職工張某係奉賢某貨運公司員工,工作了4年的張某最近突然被辭退。張某心裏不服氣,認為單位辭退理由不充分,並認為自己4年來在單位加班從未拿過加班費,同時計算出自己4年來雙休日加班332天,平時加班331天。

  公司表示,張某説過有損公司形象的話,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因此被辭退。加班的事情無從細查,公司是按照工作時間支付報酬的,8小時70元,超時部分公司已按照8小時70元支付。

  雙方展開爭論。在長達2小時的調解後,雙方達成協定,公司支付張某6000元加班費,2000元辭退補償金,並補交去年7月以來該職工社會保險金。

  專家提醒:在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下,職工往往認為能保住“飯碗”就不錯了,不願意為加班費問題與單位“拗斷”,等矛盾出現時再主張權利就困難重重。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起訴追索加班工資,超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由勞動者對加班事實負舉證責任,顯然張某無法舉證,其該項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該案例中,單位方存在的過錯在於,用工開始時,應告知對方單位的相關規定,並書面簽署協議。同時,履行公司應盡的義務,包括交納社會保險金,辭退員工提前30天發書面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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