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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遭受刑訊會不會被判無罪? 專家解答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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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4月25日電(記者 李婧)足壇反賭打假系列案第二次集中審判已經開始,今天南勇及四名前國腳上庭受審。9時30分,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以聚焦足球反賭案為題與網友在線交流,現場解讀足壇反賭打假系列案庭審情況。

  網友“你不可笑我可笑”:突然出現刑訊之説,您認為謝亞龍案會如何發展?會不會無罪?

  張建偉:在我國刑事審判過程中,已經出現了多起辯護方當庭提出被告人受到刑訊逼供,其庭審前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之下形成的。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這樣的有罪供述不具有證據資格,應當加以排除。在2010年“兩高三部”共同發佈的關於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定,以及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都明確規定了用刑訊逼供獲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都不具有證據能力,應當加以排除。在剛剛修正過的《刑事訴訟法》中,也確立了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對於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脅等方法獲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都應當加以排除,不能作為起訴的依據和審判的根據。

  但是,回看已經經歷過的一些司法實踐,儘管在法庭上辯護方提出被告方受到刑訊逼供,並不都能夠達到使非法證據得到排除的結果。曾經有些案件,如雲南杜培武案件,當庭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訊逼供,甚至也提供了物證,佐證自己的説法,但並沒有被法庭接受。被告人還要求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交他被刑訊後的傷情照片,但檢察機關也沒有提供,造成被告人刑訊逼供的指控未能發揮排除非法獲得的證據的結果。在最近一年多的非法證據規定實施的情況中,我們也看到,能夠真正起到排除非法證據效果的指控寥寥無幾。也就是説,這種指控雖然多,但是很少能夠真正發揮排除非法證據的作用。

  謝亞龍案件在法庭上辯護一方提出刑訊逼供的指控,並不是司法當中絕無僅有甚至罕見的事情。只是由於謝亞龍案件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關注度,這一問題才受到全社會的關注,謝亞龍一方提出刑訊逼供的指控,是否能夠達到排除其有罪供述的結果,還需要法院在對舉證行為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之後作出相應的裁決。假如刑訊逼供的指控能夠成立,檢察機關不能夠提供確實有力的證據證明不存在刑訊逼供,那麼,謝亞龍在庭審前的有罪供述就有可能被排除。那麼,如果這些有罪供述是證明其有罪的關鍵證據排除了這些有罪供述,證明其有罪的證據證明體系,就被打開了一個缺口,不達到整個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確定有罪的標準。那麼,被告人被判無罪的可能性也就産生了。但是,就本案來看,這種可能性未必會成為現實。最終法院對辯護一方提出的刑訊逼供的指控,依據相應的司法解釋作出怎樣的反應,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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