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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嚴格區分交換交易收入和捐贈收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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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由民政部起草的《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24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規定》明確,基金會應當嚴格區分交換交易收入和捐贈收入。通過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使用或轉讓資産包括無形資産等交換交易取得的收入,應當記入商品銷售收入、提供服務收入等相關會計科目,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規定》指出,基金會進行交換交易,應當保護自身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或者轉讓無形資産;不得以高於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産品和服務。

  同時,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産用於非公益目的。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産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

  《規定》還明確,基金會進行保值增值活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是基金會進行保值增值應當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符合基金會的宗旨,維護基金會的信譽,遵守與捐贈人和受助人的約定,保證公益支出的實現;二是基金會可用於保值增值的資産限于非限定性資産、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産;三是基金會進行委託投資,應當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熱詞:

  • 規定
  • 交換
  • 非限定性
  • 公允價值
  • 收入
  • 質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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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計科目
  • 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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