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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 由民政部起草的《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24日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規定》明確,基金會應當嚴格區分交換交易收入和捐贈收入。通過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使用或轉讓資産包括無形資産等交換交易取得的收入,應當記入商品銷售收入、提供服務收入等相關會計科目,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規定》指出,基金會進行交換交易,應當保護自身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或者轉讓無形資産;不得以高於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産品和服務。
同時,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産用於非公益目的。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産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
《規定》還明確,基金會進行保值增值活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是基金會進行保值增值應當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符合基金會的宗旨,維護基金會的信譽,遵守與捐贈人和受助人的約定,保證公益支出的實現;二是基金會可用於保值增值的資産限于非限定性資産、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産;三是基金會進行委託投資,應當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進行。
據介紹,本規定適用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