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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盲犬算“狗”嗎?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2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網-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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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人陳燕原本以為有了導盲犬珍妮後生活會便捷很多,沒想到煩惱接踵而來。出行難成了最大障礙,因為“無處可去”,珍妮只能在小區附近帶著陳燕溜達,一隻工作能力出色的導盲犬,不到一年時間,胖了十幾斤。《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規定,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盲人帶導盲犬乘坐公交車和地鐵,被拒絕;去商場、超市,被拒絕;去餐廳、茶吧,被拒絕。本應幫助陳燕的珍妮,反被陳燕請了助理照顧。(據《新京報》)

  如何對待導盲犬,看似是一個如何對待動物的小問題,實則是一個如何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大問題。導盲犬是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嗎?是。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七章“無障礙環境”中第五十八條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這一法條的理解,毫無疑問盲人是允許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的。因為只有在“允許”這一前提成立下,才談得上“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但當地養犬條例又不允許,是按著哪一部法律辦?

  這似乎就涉及到一個法規打架的問題。就效力而言,法律分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高於下位法。在《立法法》中又規定,中央立法優於地方立法。也即是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效力要大於地方的養犬條例了。

  導盲犬是狗,但也不完全是狗它是盲人的眼睛。在處理涉狗問題時,既要看到導盲犬的“狗性”一面,更要看到它的“人性”一面。一者,這是對殘疾人這一特殊群體的尊重;二者,這是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的要求。而尊重和寬容導盲犬,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一座城市的人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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