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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經適房滿5年可租售被疑“改變保障性質”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6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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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溢價80%上交政府,最快明年年底才有房源可上市

  “廣州新購經適房滿5年將可租售”,17日,廣州市政府網站此消息一公佈,即引發了市民“經適房變味”、“解困房變牟利房”的擔憂。上午,記者致電該市住房保障辦,對方回應此次並無任何突破政策之處。

  按照廣州市財政局與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聯合發佈的《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後可上市,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據了解,這一比例為目前全國最高。

  按照規定5年期限計算,廣州新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後的首批2415套經濟適用房有望在明年11月底上市租售。

  保障房流轉問題歷來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廣州規定出臺後立即引發了廣泛關注和質疑。素有“地産大炮”之稱的任志強就在微博中發言質疑:“公開改變保障性質?以保障之名行財富再分配之實?”

  有網友專門在廣州市政府的官網上給政府留言,提出反對意見:經濟適用房就應該是經濟適用房,如果允許流入自由交易市場的話,就成為商品房了。在記者採訪中有市民懷疑政策的操作可行性,如何監管這個溢價的真實性?如何保障合同交易數據和實際交易數據一致?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並不願意接受記者採訪回應公眾的疑惑,僅稱該規定是對原有條文的重申,並無任何突破政策的地方。

  早在2007年,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7部委就聯合發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其中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為何舊規重新發佈,有專家認為可能是為即將到來的廣州市首批經適房上市交易期滿提供法規確認。但也有人認為此舉是引導經適房逐步退出,以公租房取而代之的有效做法。

  廣州市政協常委、廣州房地産學會副會長曹志偉在博客中撰文稱,“政府承擔責任的方向是保障‘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有房産證’,目前工作重點應為如何更好、更快地建設優質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公開公平分配、保障有真正需求的困難群眾;而對於經適房和限價房應該予以停建停售,並依法限制轉手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廣東剛剛出臺的《保障性住房創新實施條例》中提出,逐步將廣東省現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並軌運行,統一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除已批准立項的項目外,暫停新建經濟適用住房。

  “以公租房為主的保障性住房體系成為趨勢,從這個角度來看,讓經適房上市,是一種讓它慢慢退出歷史舞臺的途徑。”廣東省綜合改革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彭澎表示。(實習生 何東霞 記者 葉小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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