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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陰陽合同賣方免稅也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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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方承擔稅費並不意味賣方可置身事外

  讀者私信

  最近考慮賣房子,買家説想簽“陰陽合同”避稅。我知道這在房地産交易中也算是很常見的現象,但畢竟是不合法的,不知道會不會出現什麼對我不利的影響呢?

  ──讀者李先生

  目前的二手房交易多數是由買方承擔所有稅費,但這並不意味著賣方在申報納稅方面就不負有任何法律責任。昨日,廣州市地稅局明確,即使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稅費不由賣方負責,但納稅義務人是不變的,即由賣方承擔納稅的義務。通過陰陽合同來虛報納稅價格屬於偷稅行為,納稅義務人須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近日,李先生接到房地産仲介通知,他放盤的房屋有人有意購買,一來二往雙方便把這房子的事談好了。誰知到了三方簽約那天,仲介代理拿出兩份不同交易價格的合同讓李先生簽,還説如果李先生同意,買家將會以一萬元金額作答謝。仲介察覺到李先生還有顧慮便勸説指,合同已經明確寫著辦理過戶的有關稅費全由買方負責,如出問題也與李先生無關。

  對此,市地稅局人員表示,即使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稅費不由賣方負責,但納稅義務人是不變的,即由賣方承擔納稅的義務。通過陰陽合同來虛報價格屬於偷稅行為,納稅義務人須承擔有關法律責任。李先生不由得為自己捏了一把汗,差點兒因為陰陽合同惹來了“禍”。

  市地稅局提醒,賣房者不要貪圖小利而和買房方簽訂“陰陽合同”,因為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屬於不如實申報,違反了稅收管理規定,一經查實屬偷稅行為的話,稅務機關有權向納稅義務人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何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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