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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協建議消法修訂應增加公益訴訟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1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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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日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與完善”國際研討會上,就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提出四點建議:增加關於消費維權的公益訴訟制度;突破現行懲罰性賠償上線;確立涉及消費者權益的立法、修法及相關行業標準應事先徵求消協意見的制度;增加消協調解地位、效力和執行的規定。

  北京市消協秘書長董青説,消費領域糾紛數額一般較小,相當多的消費者在衡量維權成本之時,大都怠于行使維權權利,這就使得消費者維權的權利成為一種“睡眠權利”。同時,在過去幾年中發生的一些著名的群體性消費事件中,一些消費者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時常常陷入尷尬境地。另外,一些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屢點不改,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如針對電信行業移動電話充值後餘額不退的侵權行為,北京消協歷時六年,終於促其改正,如果消協具有公益訴訟職能,其過程亦不必如此漫長。

  對待這些問題,消協或公益群體意欲代替消費者行使訴權的時候,現行法律卻以維權人非直接利益人為由影響了維權行為的實施。同時,即便是消費者個體提起訴訟,該訴訟解決的也僅僅是消費個體問題,無法對這一類問題作出具有“廣泛適應性”的約束。這就使得消費維權訴訟無法起到示範和警示的作用。

  董青表示,提出“突破現行懲罰性賠償上線”的建議,是考慮按照現在消法中的“兩倍”、“三倍”、“十倍”等計算標準,都不足以約束那些個體侵權數額較小,但是主觀侵權惡意較大的不良商家。針對現階段維權成本過高,突破上限的消費賠償在客觀上會鼓勵消費維權行為,鼓勵消費者“為權利而鬥爭”。

  董青解釋説,建議消費者協會參與立法和産品標準制定,有助於減少或者避免消費者遭受制度傷害,體現了消費關係對經濟關係的引導或者導向作用。消費者協會或消費者代表參與立法,體現了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尊重權。同時,在調解投訴中,經常遇到調解協議不能履行的情況,為確保消協調解協議的執行,建議消協作為調解人應該具有監督履行和督促履行的義務和權利。(記者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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