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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男子幫朋友賣兒子 被判有期徒刑4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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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好心”幫朋友賣兒子,不料卻觸犯刑法招來刑罰。20日,記者從南昌市東湖區法院獲悉,法院以被告人韓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5000元,並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李某(已判刑)因生活拮據,欲將其年僅2歲的兒子彤彤(化名),送給他人撫養並收取撫養費,遂委託朋友韓某幫助尋找人家領養。韓某通過關係聯絡到一直想收養孩子的王某夫婦。2011年5月17日,李某抱兒子與王某面談,雙方經韓某從中撮合,李某以2.8萬元的價格將兒子賣給王某。當日,王某分兩次將錢付給李某,後王某、李某分別付給韓某介紹費500元、1500元。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韓某向公安機關投案,並上繳違法所得2000元,被害人彤彤已由王某夫婦送還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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