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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洋酒價格差距巨大 制售假酒涉案金額難界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17: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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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洋酒案庭審

  在假冒註冊商標的假酒類刑事案件中,犯罪數額應如何計算?是按照假酒的實際售價計算?還是按照被倣冒的真酒的市場價格計算?這兩種計算方法結果可以相差十幾倍。昨天,一起涉及10名被告人的制售假洋酒窩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持續到中午近1點共3個多小時,在對案件量刑起到重要作用的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控辯雙方爭論激烈。

  庭審

  10名被告人全都不認可190萬

  昨天,朱某、韓某等10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假冒註冊商標罪在朝陽法院受審。檢方指控,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黑龍江籍男子朱某在朝陽區金盞鄉楊樹崗村租用了制假窩點,從外地購進原漿酒液以及假冒“芝華士”、“黑方”、“傑克丹尼”等品牌洋酒的註冊商標,雇人灌裝冒牌洋酒。2010年11月,朱某又與北京男子韓某合作,在通州另建窩點,灌裝冒牌洋酒。

  檢方指控,警方從朱某、韓某的經營地起獲的已灌裝好的1萬多瓶假洋酒共價值190余萬,屬“情節特別嚴重”。而朱某等人已售出的假酒由於無法核實,並未計算在內。

  法庭上,雖然10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但對190余萬的指控數額卻不認可。“有什麼證據證明這些假洋酒價值190多萬?我從開始幹到現在都沒見過這麼多錢,讓我承擔這麼多錢的罪過,我覺得有問題。”第一被告人朱某在被抓後研讀了相關法條,一上來就將焦點對準了假酒的案值:“檢察院是按照被倣冒的真酒認定的價值,但司法解釋説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朱某自稱他賣假酒的銷售額一共不到20萬元。

  涉案數額兩次鑒定懸殊十幾倍

  記者通過庭審了解到,在這起案件中,朝陽區價格認證中心曾先後作出過兩份結果懸殊的《涉案財産價格鑒定結論書》。這也是關於案值的認識控辯雙方異常膠著的根源。最初的一份鑒定結論書是在去年5月檢方作出批捕決定前作出的,其鑒定結論認定,警方從朱、韓二人經營地起獲的上萬瓶假洋酒的總價值為13萬餘元。

  今年3月,朝陽區價格認證中心根據檢方意見,對查獲的1萬多瓶假洋酒又重新進行了一次鑒定。新的鑒定結論將涉案假酒的價值提高到了190余萬。

  同樣是這1萬多瓶假洋酒,兩次價格鑒定結論卻相差十幾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前者屬於“情節嚴重”,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而後者已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量刑幅度在3至7年。

  據公訴人介紹,前一份鑒定結論完全是依據朱某口供中交代的假洋酒的實際售價計算得出的,後一份則是依據被冒牌的真酒的市場中間價計算出來的,實際上計算依據的價格更接近於真酒的批發價格。檢方最終將190余萬元認定為本案的非法經營額,但遭到幾乎所有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反對。

  公訴人與律師激辯如何定價

  根據朱某等人的供述,假洋酒的成本平均每瓶只有十幾元。朱某的生意主要針對二道販子,不直接針對消費者。據記者了解,一瓶700毫升的芝華士18年,朱某對外售價僅20元,但同規格的真酒即便是批發價也將近400元一瓶;700毫升的人頭馬XO朱某售價為40元一瓶,但真酒的市場批發價卻高達920元。

  朱某的辯護律師指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未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産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才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能夠查清假酒的售價,為什麼要採用真酒的市場價?”朱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在假酒售價的問題上朱某口供始終穩定,因此應當依據最初的價格鑒定結論認定該案非法經營額為13萬餘元。

  但公訴人認為,實際銷售價格目前只有朱某的單方口供,沒有任何銷售憑證或者買方的證言相印證。朱某自己也承認,交易都是現金支付,沒有收據。公訴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數額應當按照市場中間價來計算。昨天庭審的大部分時間,控辯雙方始終膠著在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法庭當天並未作出判決。

  案外

  假酒假LV

  有區別

  公訴機關按照真酒的市場中間價認定制售假酒的犯罪數額還有另外一層原因。

  “同樣是假冒註冊商標,假洋酒和假LV是有區別的。”公訴人認為,在買假LV包這類侵權商品時,消費者一般都是知假買假,就是為了圖便宜。但這些假洋酒經過倒賣,最終流向酒吧、夜店、KTV等消費場所,消費者是按照真酒價格來消費的,所以在對假酒類案件的犯罪數額進行認定時,應當與LV包有所區別。但有辯護律師指出,這種認識合情、合理卻不合法。

  庭審結束後,公訴人付曉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假酒類案件中關於案值的認定一直爭議較大,也有法院按照市場中間價認定的情況。“但鑒定價格只是一個參考意見,法院最終還是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進行綜合判定,而不會完全依照鑒定結論。”付曉梅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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