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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規定阻擋了見義勇為的腳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潮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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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雪雲子

  兩年前,51歲的岳躍榮兩度跳進河裏,救出兩位女孩,為此他落下了腿病。兩年了,岳躍榮花了2萬多元醫藥費,但還是沒盼來相關部門的一張認可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稱,省裏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只針對維護社會治安的人員,只有符合該規定才構成見義勇為。(4月22日大江網)

  為什麼一定要給見義勇為強加上一個前提條件?殊不知,這樣的條件只會阻礙人們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一詞的解釋是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岳躍榮兩度跳進河裏,救出兩位女孩,無論是從客觀來説,還是主觀來説,都是見義勇為的行為。

  況且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一紙公文,便否定了一個人的功勞,抹殺的將不僅僅是功勞,還有大家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岳躍榮行為即使按規定不算見義勇為,作為政府,對於一個因捨己救人落下病根的人,也應該主動救濟。

  去年年底,在江蘇辦事的霍先生抓住了搶自己包的劫匪,警方説因為是自己的包被搶,因此,不算見義勇為。按照規定,霍先生的行為應該不算見義勇為。但這種行為應當予以讚揚。霍先生抓住劫匪,也就制止了劫匪下一次禍害別人的行為,減少了不穩定因素。“我不是説一定要他們表彰我,我追搶劫者也不是為了獲什麼名利,但他們連個認可或表示都沒有,太讓人寒心了。”霍先生説。

  “社會需要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也需要社會的認可。”如今,見義勇為的人越來越少,是不是因為有的地方見義勇為得不到認可,甚至惹禍上身,吃官司?政府只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名譽和利益,才能鼓勵更多的人去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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