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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提供他人作品應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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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佈《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對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認定等予以明確規定。公眾可在6月1日前,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等方式發表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享有權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以下行為應當認定構成“提供”行為:

  ——— 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或者以其他方式,置於向公眾開放的信息網絡中,使公眾可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

  ———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外觀的,可以認定為實施了提供行為,但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結、點對點技術等服務的除外。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提供搜索服務,按照一定的技術安排生成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網頁快照、縮略圖等並向公眾提供的,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但允許合理使用。

  如果網絡用戶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對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行為。

熱詞:

  • 作品
  • 網絡服務提供者
  • 縮略圖
  • 應知
  • 徵求意見稿
  • 信息網絡傳播權
  • 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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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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