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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設音樂榜將視為侵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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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佈《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對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認定等予以明確規定。公眾可在6月1日前,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等方式發表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享有權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以下行為應當認定構成“提供”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或者以其他方式,置於向公眾開放的信息網絡中,使公眾可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外觀的,可以認定為實施了提供行為,但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結、點對點技術等服務的除外;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提供搜索服務,按照一定的技術安排生成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網頁快照、縮略圖等並向公眾提供的,應當認定其構成提供行為。但允許合理使用。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認定構成應知侵權: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並提供深層鏈結服務的;通過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對鏈結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等進行推薦的;為主要從事侵權活動的第三方網站提供定向鏈結的;可以認定應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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