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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網絡著作權保護司法解釋公開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0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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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4月22日電 (記者 張蔚然)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全文公佈了《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意見稿對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侵犯著作權行為,以及侵權認定情形做出規定。

  徵求意見稿共2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在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

  意見稿指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享有權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責任。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置於向公眾開放的信息網絡中,使公眾可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提供行為。

  意見稿重點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做出界定,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結、點對點技術等網絡服務,但有證據證明其與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提供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意見稿對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給出了認定標準: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一般應當以其是否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為標準。網絡用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明顯,網絡服務提供者仍為其提供服務或者不採取合理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應知。

  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僅通過搜索引擎根據網絡用戶指令自動提供搜索結果鏈結的情況,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一般不認定其應知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

  網絡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認定其構成應知侵權: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並提供深層鏈結服務的;通過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對鏈結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等進行推薦的;為主要從事侵權活動的第三方網站提供定向鏈結的;可以認定應知的其他情形。

  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對該徵求意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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