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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熱議《消法》修訂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擔連帶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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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數額較小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在衡量維權成本後大多放棄維權,或者勢單力薄難於舉證,如果消協具有公益訴訟職能,則可以代表不特定的多數受害者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在昨天舉行的“消法的修訂與完善國際研討會”上,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建議在《消法》中增加消費維權的公益訴訟制度。

  建議一:

  國務院設立消保委

  消費者保護橫跨多個領域,但目前我國僅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設立了消費者保護局,行政級別偏低,權威性不足,諸多協調工作不能有效展開。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權益保護法學會會長楊立新建議《消法》規定,在國務院設立消費者的議事協調機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負責制定、協調消費政策,主管、監督全國消費者行政工作。

  建議二:

  網購增設反悔權

  網購越來越普及,買到手後發現收到的商品跟自己想象的完全不一樣,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維權難度非常大。電視、電話等遠程購物領域也存在類似情況。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米新麗教授認為,由於此類銷售方式中,消費者容易在缺乏思想準備,或無法對商品、服務的質量進行鑒別而又完全依賴於經營者提供信息的情況下,進行非理性消費,《消法》應當設“反悔權”制度,給予消費者一定的“猶豫期間”。

  長期從事消費者保護訴訟的邱寶昌律師建議,在《消法》中消費者的權利部分,增加一條:“在直銷、非現場購物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消費者享有不少於30天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限內,所購商品、接受的服務如不符合消費者的需求的,消費者可以退貨、解除服務合同”。

  建議三:

  突破懲罰性賠償上限

  消費糾紛發生時,商家往往按照《消法》中規定的“兩倍”、“三倍”、“十倍”等計算標準對消費者進行賠償,但均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為計算基準,並不足以約束那些個體侵權數額較小、主觀侵權惡意較大的不良商家。

  多數學者認為,應該借鑒國際經驗,以實際損害數額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標準。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董青表示,應取消懲罰性賠償上限,“不能讓不良商家事先已經計算出來違法成本的多少,並以此來衡量是否進行違法行為。”董青認為,現階段維權成本過高,對那些本來標的就很小的消費糾紛而言,沉默可能是消費者的無奈之選,“突破上限的消費賠償在客觀上會鼓勵消費維權行為”。

  建議四:

  強化廣告代言人責任

  “毒膠囊”事件一齣,有網友在微博上歷數曾為被曝光企業代言的明星,認為他們也應擔責。近年來,這樣的事屢見不鮮,明星利用其社會影響力盲目追求經濟效益,不顧産品質量為其代言。

  對此,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友山提出,應當借鑒《食品安全法》規定,強化廣告代言人責任,建議《消法》第三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即“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內容虛假仍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記者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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