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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司:外國人如何辦理來華就業手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22: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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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以及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外國人看好中國未來的經濟前景,選擇來華尋找就業機會。截至2011年底,持《外國人就業證》在華就業的外國人已超過24萬人,從事的崗位主要是高級技術、管理人員以及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1996年1月22日,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明確外國人來華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來華就業的外國人,必須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獲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來華就業。

  一般申請程序

  一、用人單位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被授權的地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擬聘用的外國人申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二、用人單位持《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等材料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被授權的地級市外事部門或商務部門為擬聘用的外國人申請《被授權單位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

  三、擬來華就業的外國人持《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和《被授權單位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工作(Z字)簽證”;

  四、擬就業的外國人入境後30日之內與用人單位簽訂雇用合同並向頒發《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的部門申辦《外國人就業證》,最後向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辦“居留許可”。

  溫馨提示

  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的“工作(Z字)簽證”一般有效期為3個月,入境次數為1次,停留期為“000”天,也就是説持此類簽證的外國人自簽證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需進入中國,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需向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辦“居留許可”。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根據《外國人就業證》及雇用合同等材料頒發的“居留許可”,允許來華就業的外國人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一般為1至5年不等)無限制停留或出入境。

  當然,來華就業的外國人隨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歲以下)可憑親屬關係證明向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國內公安機關申請與就業者相同的“工作(Z字)簽證”和“居留許可”。其他親屬來華隨任或探親,只能申請“旅遊(L字)簽證”。另外,如果外國人離開就業證規定區域就業或在規定區域更換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需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除上述一般外國人來華就業情況外,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來華從事營業性演出人員以及從事援助合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等來華從事相關常駐、演出、技術合作等活動,也同樣需辦理外國人來華就業手續。相關人員需分別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明”、文化部門的批准演出證明、“外國專家許可證”以及《被授權單位邀請函》(或《邀請確認函》)等材料向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國內公安機關辦理“工作(Z字)簽證”和“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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