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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調解的經濟學方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22: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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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調解是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是和諧司法的重要內容,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訴訟調解工作中,法官要習慣於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體驗和思考,善於運用經濟學方法,一般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使最後調解不成,一般也不會發生矛盾激化或者纏訴、上訪的情況。

  第一、風險提示法

  有些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標的額也不大,但是由於當事人對損失數額有爭議,原告往往為了完成舉證而申請司法鑒定,造成訴訟成本增加,甚至出現鑒定費用大於標的額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運用風險提示法,針對當事人的文化知識、訴訟能力的不同特點,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釋法解疑,充分説明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引導當事人充分認識自身權利義務,一般能夠促成當事人對損失數額達成一致意見進而化解糾紛。

  第二、成本核算法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有些民事案件,標的額很大,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費很高。同時,由於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原告讓步餘地不大,被告又往往認為以判決方式結案與以調解方式結案在實體處理結果上並無不同之處,對調解持消極態度,民事調解工作經常陷入僵局。法官運用成本核算法,及時向被告釋明以調解方式結案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法規規定,積極引導被告進行訴訟成本核算,降低訴訟成本,一般可以促成案件的調解解決。成本核算法的運用,亦可以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調解協議以及生效的判決書。

  第三、留得青山法

  有道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有些民事案件,原告證據嚴重不足,但是決定決一死戰,不到最後,決不放棄。法官運用留得青山法,及時向原告釋明駁回訴訟請求與准許撤回起訴在程序法意義上的重大區別以及當事人申請撤訴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法規規定,積極引導原告在證據充分時再行起訴,一般可以促成原告撤回起訴。

  孫子曰:“兵無常勢,水無常形”;岳飛雲:“運用之妙,存乎一心”。以上這些調解方法,或者單獨運用,或者合併使用,調解效果或因法官的調解能力而有所不同。不過,法官的調解能力並非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官是否真正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在訴訟調解工作中,“司法為民”主要體現在“五心”工作態度方面,也就是處理問題有公心、調解案件有熱心、與當事人溝通有誠心、進行釋法解疑有耐心,努力促成調解有恒心,這是調解成功的根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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