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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準入條件明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0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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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部、保監會、財政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發佈《關於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稱,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經辦服務是保險業服務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方式和途徑,是引入競爭機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創新社會事業管理的有益探索。商業保險機構要本著政府主導、分工合作、規範運作、持續發展、強化監管、改進服務的基本原則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

  根據《指導意見》,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當地政府和商業保險機構均有合作意願,並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二)商業保險機構應當取得健康保險業務資質;(三)商業保險機構應當在統籌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能夠組建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管員隊伍,並在定點醫療機構設立即時結報點,具備遠程即時結報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不設立結報點;(四)商業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新農合經辦服務工作,並承諾提供相關支持。

  上述《指導意見》指出,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應當嚴格執行新農合相關政策要求,採取政府委託的方式,由政府相關部門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經辦服務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係,並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所在地保監局備案。委託經辦服務週期原則上不得少於3年。

  《指導意見》同時指出,保險公司可在參合人員自願的基礎上,提供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提高農村居民醫療保障水平,滿足農村居民多層次醫療保障需求,但新農合專管員不得從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産品的營銷工作,不得利用新農合報銷補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産品。對違規從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營銷的新農合專管員,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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