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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通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城管執法必須文明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0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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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時不穿制服、言語粗暴,有的沒經過勸説就直接沒收扣押……這些不文明執法的行為將得到立法約束。昨天,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城管執法時,應當著統一識別服裝、佩戴統一標誌標識,必須做到儀容嚴整、語言文明、行為規範。

  暴力執法最為百姓所詬病,本次立法明確,城管如有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或故意損壞或者擅自銷毀當事人財物等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中還突出了各部門對城管執法的協作與保障,尤其強調公安機關對城管執法活動的協作配合。

  根據條例,城管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被扣押物品易腐爛、變質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後拍賣、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留存證據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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