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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報:你不發“空餉”人能領“空餉”?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1日 08: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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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空餉”變“發空餉”

  到今天為止,“黃穗門”裏看似不合理的地方似乎都“圓上”了。如果媒體沒有誤傳誤報,那麼湖南體育局2007年出臺的那個規定,是不是把“領空餉”變成“發空餉”?

  地方體育局培養一名優秀運動員投入很大,有自我保護意識合情合理,但手段上是否欠缺考慮?因為“不出工還發工資”怎麼都説不過去。如果是人説的,那是人錯了,如果是規定説的,那是規定錯了,完全可以採用3年內分期支付退役安置費的辦法來制約運動員“轉投”。

  而現在“黃穗門”的結果是,如果真有這個規定,一方面湖南體育局難脫“發空餉”的質疑。再一方面,可能將黃穗的退役運動員安置費全盤抹掉,可謂兩敗俱傷。

  “黃穗門”又有新進展,並且可能意味著事件的最終落幕。據今天出版的《廣州日報》報道,“湖南省體育局2007年出臺了一項措施:優秀運動員退役後,為防止其在3年內轉會到其他省市自治區隊伍,湖南省體育局會按照這名運動員參加訓練的情況發放工資,而給黃穗發放運動員工資正出於此規定。”

  果真如此的話,那麼此前輿論針對黃穗“領空餉”的質疑將不復存在。因為在4月15日湖南體育局針對“黃穗門”的發佈會上,湖南體育局表示黃穗曾在2009年請假,且當時黃穗的原話為“等生完孩子,我再考慮上班”,而“再考慮”分明説明了黃穗當時主觀上並未接受“副主任”職務,而隨後她不再與湖南體育局聯絡的表現,可以算作為事實拒絕了在“副主任”崗位“上班”的邀約。但從另一方面講,黃穗的“再考慮”也可以被認為是“考慮接受這一職務”。

  不過《廣州日報》還報道,按照2007年出臺的規定,黃穗如果在3年期滿後正式退役,將獲得20萬元的安置費,不過如今黃穗在未滿的情況下自動離職,將被視為放棄安置,將不會獲得安置費。那麼這裡又産生了一個“自動離職”應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如果按照黃穗代表澳大利亞參加比賽認定,那這與規定中“轉會到其他省市自治區隊伍”有明顯區別。無論如何,這都是一筆“糊塗賬”。所以如果雙方不較真兒,這筆錢連同這次的事兒,估計也就這麼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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