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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兩項徵免個稅扣除標準調高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13: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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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譚德波 通訊員卓立峰)記者昨日從市地稅局獲悉,市地稅局近日根據我市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有關數據,依法調整提高了“住房公積金”、“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稅的扣除標準。地稅有關業務負責人介紹,相關稅前扣除政策標準的提高,有利於降低我市工薪階層個稅負擔。

  超出部分仍按相關規定計稅

  根據國家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依據上述政策及2011年統計公報數據,以上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由151368元調整提高至167052元。超過的部分,仍按照有關規定計稅。

  國家財稅部門相關規定指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依據上述政策及2011年統計公報數據,以上公積金稅前扣除額上限的計算基數由12614元調高至13921元(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640.33元3倍),自2012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即納稅人4月份實際取得的所得,在5月份申報時適用)。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重復扣除

  市地稅局特別提醒,單位繳存的公積金也屬於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但少數扣繳單位誤以為只有工資單上列明的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於這部分公積金往往未列入工資單,如果在計稅時又就工資單收入扣除了這部分公積金,則視為重復扣除,存在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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