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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烈士姓名被註冊商標:如證據充分應撤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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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體報道,烈士孟祥斌犧牲4年多後,姓名被搶注成商標。其中一名商標申請人稱“註冊‘夢祥斌’是為懷念”,卻四處貼廣告尋求出租或轉賣;另一商標申請人直接註冊了“孟祥斌”商標,用於衛生紙、寫字紙、書籍封皮、訂書釘等。孟祥斌生前工作單位向國家商標評委會提出撤銷申請。此事引起網友的廣泛關注和討論。16日,中國知識産權研究會副理事長、中華商標協會理事李順德接受新華網獨家專訪,解答網友疑問。

  李順德説:“這一事件中,將烈士‘孟祥斌’的姓名註冊為商標,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規定。從法理上、情理上來講,這種苗頭應該制止。但在具體的法律程序上應該遵循法律程序和依據。如果要提請撤銷這一商標,需要提供有關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註冊的商標,但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李順德認為,本案首先涉及的是“姓名權”問題。“如果有充分理由和證據證明這兩個商標的註冊與烈士孟祥斌完全對應,撤銷的可能性很大。使用別人的姓名來註冊商標的行為本身就有問題,從民法角度講,任何人的姓名權都應給予尊重和保護。當然,從另一個角度講,姓名權不是絕對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因為存在重名可能。”

  他説,在這一案件中,還應該注意兩點:首先,商標註冊後是否用於商業行為的真實使用?使用效果如何?“媒體報道‘夢祥斌’被註冊為商標後尋求轉賣,這就不是商業行為的真實使用;另外一個註冊將商標用於衛生紙、寫字紙,這種使用顯然很不妥當。可以依據這一點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李順德進一步解釋,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主要是社會知名人士)註冊為商標,將註冊商標作為商品出售,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背基本商業道德的,如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法律應加以限制和禁止;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註冊為商標,用於自己真實的商業行為謀取利益,亦屬對他人姓名權的侵權行為,應該按照民法相關規定進行損害賠償。

  “相關部門對於將他人姓名註冊商標的行為,應在商標註冊環節加以控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很多問題,減少對人力物力的浪費。”李順德説。(記者姜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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