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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高校腐敗窩案”須推進“陽光財務”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6: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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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4月1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近日,長春大學原副校長門樹廷因索取和收受賄賂939萬餘元被判無期徒刑。

  近年來,高校腐敗窩案頻頻發生,高校經濟犯罪案件集中在基建、招生等環節,犯罪主體以校領導、主管財務人員、後勤基建及採購的管理人員居多,而112所211工程學校無一實施財務公開。

  “學校這麼窮,沒想到副校長能受賄近千萬元!”,有學生發出“悲催”感嘆。事實上,門樹廷一案並非個案。這幾年頻頻有高校領導,尤其是主管後勤和基建的領導,被曝貪污,隨後牽出一系列相關部門的人員。“高校腐敗窩”一度成為流行詞。

  新形勢下,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教育領域的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工作必須得到進一步加強。事實上,高校已經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清水衙門”。近幾年來,隨著高校招生和基建規模不斷擴大,經費來源多元化,加之其自主決策權擴大、更廣泛地參與市場經濟等因素,高校的經費大幅增加──倘若,我們還認為學校是“凈土”,放鬆對教育系統的反腐警惕,那麼,必然還有類似的“腐敗窩案”。

  筆者認為,遏制“高校腐敗窩案”須推進“陽光財務。中國政法大學教育法中心發佈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開觀察報告》顯示,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學中,沒有一所向社會主動公開學校經費來源和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也沒有一家高校公佈其財務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可是,面對財務公開,我們並不缺乏制度與規章,然而,這些“紅頭文件”到底有多大的約束力,值得我們反思。

  2002年教育部就發佈了《關於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2010年9月1日《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這些文件,都有對財務公開的相關要求。而2012年2月29日,教育部頒布《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以規範和加強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投資效益,也有相關的財經規定──凡此種種,其執行力如何,在“百餘所211學校無一公開財務”事實面前,打了大大的折扣。而提高這些規章制度的執行力,無疑是下一步必須解決的重要課題。

  腐敗無孔不入,無處不在,迅速出擊,重拳治理才有根治希望。必須強化“陽光財務”,才能夠凈化腐敗滋生的土壤,才能夠讓來自民眾的監督更有力一些,才能夠讓案件查辦工作得到有力的推進,才能夠讓違法亂紀者受到嚴厲的制裁。因此,遏制“高校腐敗窩案”須推進“陽光財務”,須以“陽光”促監督、促透明、促廉潔、促凈化、促威信。高校頻發腐敗窩案,而百餘所211學校無一公開財務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沉重的鐘聲下,我們當有下猛藥、抓整治之力量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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