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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審慎司法指引規範新興技術領域行業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23: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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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袁定波

  “隨著互聯網行業的快速發展,與網絡有關的案件在知識産權案件中的比重越來越大,並且與公眾生活聯絡越發緊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金克勝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最高法今天公佈的2011年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中的4個都與網絡相關。

  淘寶網商標侵權糾紛案位居十大案件之首。杜國發在淘寶網上銷售的服裝上卡通小熊的圖案與衣念(上海)時裝貿易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高度近似。衣念公司從2009年9月開始,7次發函給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要求刪除杜國發發佈的侵權信息。

  淘寶公司雖然刪除了相關侵權信息,但未採取其他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法院最終判決淘寶公司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幫助了杜國發,構成共同侵權,應當與杜國發承擔連帶責任。

  金克勝分析説,本案確定了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承擔幫助侵權責任的過錯判斷標準,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仍為其提供網絡服務或者沒有採取適當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此次公佈的十大案例中,有“3Q”大戰之稱的QQ與360之爭,涉及數億網絡用戶的切身利益,社會反響巨大。

  金克勝告訴記者,本案主要涉及用戶業務不同的網絡運營商在競爭法意義上競爭關係的界定,以及在互聯網行業規則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通過本案判決,法院對在互聯網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闡釋,規範、指引了網絡環境下行業競爭行為。

  被譽為“社交網站競爭第一案”的“開心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同樣廣受關注。在金克勝看來,本案中,法院確定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網站構成知名服務,其網站名稱可以作為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原則。

  金克勝認為,對於網絡等新興技術領域,相關競爭規則尚不完善,行業內也尚未形成較為一致的行為規範,司法對這些領域內行為要兼顧公平競爭和自由競爭的需要,同時也要考慮新技術帶來的變化以及對社會公眾的影響。

  本報蘇州4月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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