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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 這事幫您問了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3: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安在線-安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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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底,合肥市一位公交公司職工親屬,到安徽日報反映一起勞動糾紛問題。記者向其單位進行核實,很快便接到合肥公交集團人力資源部的書面回復。

  回復中説,反映人趙某原係我單位經開區停保場護場員,2011年8月25日起,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被退回人力資源部待崗辦。 2011年12月26日,因醫療期滿,重新分配至經開區停保場任護場員一職。該同志拿到人力資源部介紹信後,一直未去經開區停保場報到。人力資源部于2012年1月5日與其電話聯絡,告知其未去報到將按曠工處理,至2012年1月16日,他一直沒來單位,未辦理請假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合肥公交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第十四條第九款“年度內連續曠工五天或累計曠工十天的”可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了他的勞動合同。(安徽日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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