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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出獄又繼續非法同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2: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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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4月17日訊(記者劉偉通訊員崔榮濤)本已登記結婚,卻非法與別人同居並生育一女孩。莒縣農民王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刑10個月,刑滿後仍不思悔改,原配隨提出離婚,王某賠償原配妻子10000元。

  劉某(女)與王某(男)均為莒縣某鎮農民,于2002年12月16日登記結婚,2003年10月生育一男孩。2004年2月王某去青島打工,劉某在家伺候孩子,孝敬公婆。可王某走後,一直沒回家,也沒了音訊。

  2007年7月,劉某去青島尋夫,得知王某自2004年到青島打工後,在青島市城陽區與孫某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並生下一女孩。雖然丈夫犯了錯,但劉某考慮到孩子、老人,決定給丈夫一次機會。可王某卻躲了起來,對兒子不管不問。

  憤怒的劉某于2008年1月25日,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刑事自訴,請求法院依法追究王某重婚的刑事責任。城陽公安分局刑警大隊于2008年6月16日將涉嫌重婚罪的王某抓獲。城陽區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

  2009年4月15日王某刑滿釋放。劉某本想丈夫經過服刑能認識到錯誤,改過自新,但釋放後兩年多,王某仍一直對劉某和孩子不管不問,依舊與孫某生活在一起。無奈,劉某于2011年12月25日向莒縣法院提出離婚請求,並以王某對婚姻有過錯為由要求損害賠償。

  莒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感情已破裂,遂支持了劉某的離婚訴求。並判決兩人共同生育的男孩由劉某撫養,王某按法律規定支付撫養費。

  關於損害賠償,因王某犯重婚罪,對婚姻有過錯,法院給予了調解,在法院調解的基礎上,王某付給劉某賠償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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