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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沒登記拿不出結婚證未婚?再結婚就犯重婚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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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40多歲的寧海人李某心裏另外有了人,想“再婚”,卻發現麻煩來了。

  李某和老婆是貴州人,1997年,兩人在村裏辦了酒席,就住到一起,第二年有了孩子。但兩人一直沒有辦理婚姻登記。

  孩子日漸長大,該讀小學了,兩人這才想到了戶口問題。

  兩人去村裏打了婚姻情況證明,報了戶口,在戶口簿婚姻狀況一欄上寫了“已婚”。

  2009年,因為兩口子吵架,老婆一氣之下離家出走了,再也沒有回來。

  兩年後,李某另外有了人,想正式結婚了。

  李某直接去民政局登記。

  民政局工作人員告訴他,必須先離婚,因為戶口上李某寫的是“已婚”。

  李某跑到法院起訴,要求和妻子離婚。

  問題又來了。

  法院辦案人員要求李某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否則案子就不予受理。

  法官説,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的,要起訴離婚的,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

  李某犯愁了,他拿不出來婚姻狀況證明,也找不到妻子,根本沒法補辦結婚登記,如果他再結婚,就犯了重婚罪。

  法官提醒,為避免因未領取結婚證造成後續諸多不便,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還是非常必要的。

熱詞:

  • 李某
  • 重婚罪
  •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 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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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辦結婚登記
  • 男女雙方
  • 1994年
  •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