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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起 海南養老醫療等五項社會保險費可補繳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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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網海口4月17日消息(南海網記者劉嘉珮)17日,南海網記者從今天上午召開的全省社保費補繳業務培訓班上獲悉,海南省今天起可進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統一核定補繳。

  記者了解到,本次補繳工作的適用範圍包括:1.自1992年1月1日以來,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繳未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但申報補繳的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用人單位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之日和我省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實施的時間。2.經人民法院判決、勞動仲裁機構判決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同意補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補繳申報時,必須提交補繳人員欠費期間有效證明材料,包括勞動關係證明、原始工資會計憑證、人事檔案、原始工資發放表等材料。其中,被確認為原國有困難企業職工,因企業停産無工資發放表、工資會計憑證的,須提供欠費期間勞動關係證明、人事檔案、招工審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冊等材料。

  同時,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以下原則受理用人單位的補繳申報:補繳當年欠費業務的經初審、復核辦理;補繳跨年欠費業務的,除初審、復核外,還需相關領導審批。

  省社保局相關負責人強調,補繳原則嚴格依照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保險統一核定補繳,不允許進行拆分險種單獨申報。補繳基數按照欠費期間實際工資確定,無法確認實際工資的按欠費期間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但是2013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補繳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不得低於欠費期間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也不得高於欠費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省社保局特別提醒,補繳2011年7月1日後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的,除加收利息外,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此外,因辦理調動手續或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等原因未能及時申報繳費需補繳當期3個月內(含)應繳未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加收利息,免收滯納金。記者同時獲悉,關閉破産企業、經政府認定的困難企業補繳業務因其特殊性,屆時將另行通知辦理。

  欲辦理五項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的用人單位,即日起可登陸省社保局網站(http://www.hi.si.gov.cn/Aspx/HomePage.aspx),按規定下載並填報《海南省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海南省補繳社會保險申報(審批)表》,集齊有關證明材料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大廳辦理申報。

  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補繳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復核和領導審批等程序處理,必要時還須到相關單位進行實地稽查核定,對符合補繳條件的及時辦理應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傳送地稅系統徵收。對不符合補繳條件應及時予以答覆,退回材料;對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或申報數據有錯誤的,應及時通知用人單位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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