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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處罰沒收較大數額財産須聽證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6: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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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7日消息:繼去年12月發佈首批指導性案例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了第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指導案例6號”將法律沒有明文列舉的“沒收較大數額財産”的行政處罰列入必須舉行聽證的範圍。

  指導案例:

  扣電腦引出爭議官司

  2005年6月,四川省金堂縣工商局會同多部門對黃澤富的掛牌門面房進行檢查時發現,三名初一學生及數名成年人在上網遊戲,黃澤富卻未能出示相關經營證照。金堂工商局按相關規定,決定扣留32台電腦主機,並於同年10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了32台電腦主機。

  隨後,原告黃澤富等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返還主機33台。而被告金堂工商局辯稱,其處罰有法律依據,所扣留的電腦主機是32台而非33台。

  金堂縣法院一審判決金堂工商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履行超期扣留三原告33台主機所應履行的法定職責。金堂工商局上訴後,成都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維持其他判項。

  法律解釋:

  被告違反了法定程序

  生效裁判認為,國家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雖然該條規定沒有明確列舉“沒收財産”,但該條中的“等”係不完全列舉,應當包括與明文列舉的“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類似的其他對相對人權益産生較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金堂工商局沒收黃澤富等三人電腦主機的行政處罰決定,應屬沒收較大數額的財産,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而案中,工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只按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告知黃澤富等三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沒有告知聽證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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