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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詐騙線索費不能停在道德譴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2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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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7歲的女童王飛姿在家門口遭貨車撞倒身亡。肇事司機逃逸,女童父母懸賞5萬元徵集線索卻遭到多名騙子輪番詐騙。一個騙子在聊了一個多小時後,給出一個假肇事車車號。據悉,肇事車為淺白色小型雙排貨車,但不知車牌號。女童父母已擬將賞金增到10萬元。(4月15日《中國新聞網》)

  年幼的孩子因車禍身亡,而肇事司機逃逸,父母遭受的打擊可想而知。在這種情況下,不管受害人父母有沒有懸賞徵集線索,從道義角度説,知情者都應當積極提供線索。

  少數人為了詐騙高額線索費,向受害人父母提供假線索、假信息,無疑是對受害人父母的又一次精神打擊。從社會道德上講,這種行為毋庸置疑屬於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是做人最起碼的道德良知缺失的表現,全社會給予強烈的道德批判無可厚非。

  事實上提供假線索詐騙線索費的行為不僅背離了社會道德,而且違反了法律,是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對詐騙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定義規定,一些沒有道德的市民以提供不存在的車牌號假線索騙取受害人父母懸賞的線索費,實質上是一種詐騙犯罪行為,屬於詐騙罪,觸犯了刑法。只不過由於受害人父母自身察覺,詐騙未遂罷了。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對於詐騙未遂的犯罪行為,也要追究刑事責任,只不過從輕或減輕處罰罷了。

  為此,筆者認為,對於提供假線索意圖詐騙受害人父母懸賞的線索費的行為,我們的社會不能只是停留在低級的道德譴責階段,受害人父母應當根據通話記錄等線索,向公安部門報案,依法追究詐騙分子的刑事責任。也只有對於這些沒有道德的潛在的詐騙分子予以嚴懲,才能保障社會道德不滑坡。

  當然公安部門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儘快介入調查,不能讓受害人父母懸賞尋找線索,實際上懸賞尋找線索的責任本來在公安部門,而不在受害人個人。公安部門不懸賞線索,受害人的父母懸賞線索,本身就折射了職能部門的缺位,是公安部門不作為的表現和結果。從這一點上講,公安部門應當反省,必須採取其他措施進行補救,就是儘快找出肇事者,還生者以安慰。(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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