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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強制結售匯制度退出 個人可保留外匯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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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7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消息,強制結售匯制度作為外匯短缺時代的管理安排,隨著涉外經濟的發展,外匯管理部門適時調整並廢紙了強制結售匯制度,未來,外匯管理將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前提下,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積極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一般來講,強制結售匯制度是指居民取得的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使用外匯時從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購買的管理安排。居民沒有保留外匯、使用外匯的自主權。這一制度多為外匯資源短缺的經濟體採用。

  計劃經濟時期,由於外匯短缺,我國對外匯收支實行嚴格的指令性計劃管理。改革開放以來,適應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有序推進,居民用匯自主權穩步擴大,貿易投資便利化程度不斷提升。1994年1月,我國取消企業進口等經常項目用匯計劃審批,允許企業憑有效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1996年12月,我國宣佈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對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企業出口等外匯收入原則上仍應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涉外經濟快速發展,國際收支的主要矛盾逐漸由過去外匯短缺轉為外匯儲備增長過快。2002年至2011年,我國外匯儲備年均增加近3000億美元,是1994年至2001年年均增加額的12倍。順應形勢變化及市場主體實際需求,2001年起,我國通過改進外匯賬戶開立和限額管理,逐步擴大企業保留外匯自主權。

  一是放寬企業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條件。2001年,允許符合年度出口收匯額等值200萬美元以上、年度外匯支出額等值20萬美元以上等條件的企業,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保留一定限額的貨物出口、服務貿易等外匯收入。2002年,取消開戶條件限制,凡有外貿經營權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企業,均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2006年,進一步取消開戶事前審批,企業無需經外匯局批准即可直接到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二是提高外匯賬戶內保留外匯的限額。2002年,賬戶限額為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2004年,提高到30%或50%。2005年,進一步提高到50%或80%。2006年,改變之前僅按收入核定限額的方法,按照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核定限額,企業可保留的外匯限額進一步提高。2007年,取消賬戶限額管理,允許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主保留外匯。

  2008年,修訂後的《外匯管理條例》明確企業和個人可以按規定保留外匯或者將外匯賣給銀行。2009年以來,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匯管理部門大力開展法規清理,共宣佈廢止和失效400余個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涉及強制結售匯的規範性文件被宣佈廢止、失效或修訂。目前,強制結售匯政策法規均已失去效力,實踐中不再執行。

  總的來説,強制結售匯制度作為外匯短缺時代的管理安排,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涉外經濟的發展,外匯管理部門適時調整並廢止了強制結售匯制度,體現了外匯管理與時俱進、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一貫理念和宗旨。未來,外匯管理將在守住風險底線的前提下,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積極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中新網金融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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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