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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存入銀行監管賣方三年不願交房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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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圍繞付款方式各持己見

  2009年,深圳的周先生通過仲介與業主簽約,購買1500萬元的寫字樓。但他支付定金,並將全部購房款存入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後,賣方卻遲遲不交房。案件經一審、二審、抗訴、再審等多道司法程序。在簽約兩年半後,昨日,省高院提審該案。

  2009年8月,深圳市周先生通過仲介港置地産深圳公司和業主簽約,購買其名下價值1500余萬元的房産。支付定金和全部房款存入中國工商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後,對方卻遲遲未在銀行監管賬戶協議上簽字。

  深圳市福田區法院一審後判決雙方買賣合同關係有效,但駁回了周先生要求過戶的訴求。

  深圳市中院作出終審裁決:要求賣方在規定日期內配合周先生將房産過戶,並支付違約金300多萬元。

  廣東省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再審該案,深圳中院再審後維持原判,賣方又申請廣東省高院再審。

  昨日提審中,賣方代理人認為,雙方沒有約定監管機構,周先生自行將錢存到銀行進行監管,等於沒有付款,賣方對於該款項沒有“控制權”。

  周先生的代理人稱,付款方式作為買方利益的重要保證,如果連付款方式即資金監管銀行都不約定,明顯與常理不符。(記者林霞虹 實習生劉旭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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