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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提審1500萬元購房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案件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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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遊春亮本報實習生惠珍

  見地産市場日漸升溫,廣東省深圳市一賣家竟毀約,在買家將1500萬元購房款存入監管銀行之後,賣家卻遲遲不交房子,買家只好將賣家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並支付違約金。該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該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合同有效的一審判決後,賣家不服,通過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提起抗訴,深圳市中級法院經過再審,仍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今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地産合同糾紛案進行了提審開庭。

  2009年8月31日,深圳市民周啟校經房産仲介公司介紹,與賣方朱麗明簽訂了合同,約定轉讓朱麗明孩子孫某名下的,位於深圳市國際商會大廈A座的6套房産,總價款約1500萬元,定金150萬元,朱麗明作為孫某的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簽訂合同當天,周啟校交付朱麗明定金5萬元。根據約定,剩下的145萬元應在3日內支付,買方須于9月3日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1350余萬元。

  2009年9月2日,周啟校在仲介公司的陪同下,轉入1495萬餘元到約定的銀行做資金監管手續,銀行也出具了證明。而此後,據周啟校訴稱,因見到地産市場日漸升溫,賣家朱麗明違反約定不再露面,既不交付房産,也不配合辦理房産過戶手續,並多次通知房産仲介公司和周啟校要求毀約,且正在將涉案房産另托仲介高價轉賣他人。於是,周啟校將朱麗明及孫某告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賣方履行合同、交付房産,向産權登記機關辦理房産轉移登記手續,並支付違約金300萬餘元。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駁回原告周啟校的所有訴訟請求。

  周啟校認為,一審判決既然承認雙方買賣合同有效,又駁回其要求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這樣的判決根本無法執行。福田區法院認為,原告支付所有房款的監管賬戶不是約定賬戶,原告履行付款的方式不當,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過戶的請求。

  周啟校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0年9月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第一項;撤銷第二項;判決被告在生效之日3日內辦理資金監管手續,並於10日內辦理過戶並收取房款及交房;判決被告按日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終審判決書下來後,作為賣家的被告並未依照判決書執行。

  無奈之餘,周啟校在2010年10月15日,向福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但辦案人員認為,“終審判決書不明確不好執行”,表示不會執行。

  2010年12月22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出抗訴。2011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裁定:案件指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經過審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再審判決,維持深圳市中院所作的原終審判決。2011年7月,被告向廣東省高院提出提審。今年1月5日,廣東省高院作出中止原判決執行的民事裁定,對此案進行提審。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法庭未當庭宣判。

  本報深圳4月16日電

熱詞:

  • 周啟校
  • 提審
  • 高院
  • 購房
  • 中級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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