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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管員私盜交管局賬號替人消違章記錄牟利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23: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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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4月16日(記者 申冉 通訊員 李鈺)一名交警大隊協管員,私自利用大隊內部的賬號進入公安交通管理平臺,採取非法對賬方式幫助他人消除交通違章記錄,並以此非法牟利28萬餘元人民幣。今天下午,江蘇省溧水縣人民法院對此名違法前協管員判處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30歲出頭的江蘇省溧水縣市民梁某曾任溧水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協管員,在2011年4月13日至8月2日期間,梁某私自利用溧水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民警秩序科民警王某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公安交通管理平臺,採取非法對賬方式幫助他人消除交通違章記錄。

  2011年8月18日上午11時許,梁某在溧水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縣城中隊交通違法處理窗口被公安機關抓獲;2011年8月19日,梁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梁某被拘期間,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證人關某的證詞、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遠程勘驗記錄、中國農業銀行交易明細、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梁某通過上述手段共獲違法所得人民幣280460元並涉嫌涉嫌犯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同年9月23日被執行逮捕並羈押于溧水縣看守所至今。

  庭審期間,梁某辯解:“2011年4月至8月間,我只幫朋友消過幾次違章,沒有收別人的錢,關某從銀行卡上匯給我的280460元,是還我的借款和租車租金”。

  對於此辯解,江蘇省溧水縣人民法院庭審認為,經查,被告人梁某曾多次供述,關某從網銀上轉給自己的款全是消違章分得的錢,此供述得到證人關某證言的證實,中國農業銀行對賬單中被告人梁某與關某之間60余次轉賬記錄也能印證這一事實,被告人梁某的辯解意見與證人關某證言相悖,且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予以印證。

  今天下午,法院裁定,被告人梁某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的操作,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認定為“情節嚴重”,違法所得達到25000元以上,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被告人梁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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