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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車禍協管員被判免於刑責 被害人家屬不服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22: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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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南視窗海口9月7日電 (記者毛雷)9月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1126”海口交通協管員抓摩的致女乘客死亡一案,在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審宣判,判處交通協管員鐘曉玩忽職守罪,免於刑事處罰。對於該判決,被害人家屬當即表示對一審判決不服,將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同時向法院申請再審。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鐘曉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鐘曉辯稱,事發當時該路段的車輛是正常行駛狀態,並且直行方向是紅燈,摩的司機王群學的車是靜止的停在安全道處,其才快速上前檢查,並免於過激動作。其檢查車輛的行為並不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王群學違反交通法規擅闖紅燈才是導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其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鐘曉的辯護人認為,其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是交通肇事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上午8時許,海口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瓊山區隊第一中隊被告人鐘曉、陳某等共五人,按照大隊的部署,在中隊長梁某的帶領下在海口市龍華加油站通往國貿大道的小巷路口處設點查扣非法營運的“摩的”。

  陳某駕駛查扣的摩托車載著被告人鐘曉準備送車回秀英西站存放,途中路過國貿附近時路遇“摩的”司機王群學(已判刑)駕駛一輛瓊A83055兩輪摩托車,從府城醫院附近非法營運載著被害人潘某準備到濱海大道紫荊花園小區,二人決定查扣該車並尾隨在後。

  在海口市濱海大道與世貿北路交叉口處遇上紅燈,摩的司機王群學將摩托車停在交通安全島上等候,陳某將駕駛的摩托車停在王群學停車處20多米處,鐘曉下車後走向司機王群學準備將其攔下檢查。8時32分,當鐘曉走到王群學身後抬手示意王群學接受檢查時,王群學發現有人朝他背後走來,意識到是交通局人員查車,慌忙中加油門駕駛摩托車駛入濱海大道機動車道,恰與李某駕駛的一輛正常行駛的瓊C51284大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乘客潘某倒地被大貨車碾壓當場死亡,鐘曉與陳某見狀便駕車離開現場。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潘某頭部被貨車碾壓致全顱崩裂死亡。

  龍華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曉身為海口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協管員,在依法協助稽查人員查扣非法營運摩托車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未按照規定著制服,未佩戴工作卡,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選擇交通繁華路段、交通信號燈路口危險區域範圍內執法,導致違法摩托車衝向機動車道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危害後果。且其對自己的行為間接造成的嚴重後果不聞不問,反而迅速離開現場,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應予懲處。

  鋻於被告人鐘曉到案後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又屬於初犯和過失犯,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對於該結果,被害人潘某家屬表示不服宣判,他們將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同時向法院申請再審。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被害人
  • 摩的
  • 刑責
  •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