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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建議加強對境外當事人的中文譯名審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5: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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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發現境外當事人中文譯名不規範的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案件審理過程中境外當事人中文譯名所使用的語言必須是“規範漢字”以及“通用的語言、文字”,若裁判文書中境外當事人中文譯名不規範,將會影響司法審判的權威性及嚴肅性,還易導致案件審理、執行混亂等情況。對此,該院建議對境外當事人的中文譯名進行分類審查。若中文譯名已由工商管理機構審核通過,法院可直接採信;否則,需要借助專業機構翻譯。

  具體而言,第一,如境外當事人的中文譯名是由我國使領館這類官方機構翻譯而來,由於可信度較高,可直接採信;但實踐中,境外當事人提供的譯本往往由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自行翻譯後交由我國使領館公證認證,對於此類譯本,如發現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可直接要求該境外當事人改正後重新完成相應的公證認證程序再次提交。第二,對於我國法院認可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所出具的譯本可直接採信,在審查時遇到疑難問題,也可向此類專業機構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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