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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不願住院扎死親哥 醫院和單位共賠31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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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精神病的趙某因不滿自己被家人和單位送往精神病院,竟在醫院內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親哥哥扎死。一審法院判決趙某所在單位北京鐵路局以及北京市懷柔安佳醫院賠償死者家屬共計31萬餘元後,兩被告均提出了上訴。今天下午,北京市二中院對此案進行二審談話。

  年過四十的趙某是北京鐵路局三家店工務段張家口南站領工區某區的職工,因精神疾病長期在家休養。由於居民向派出所報警趙某擾民,2010年4月,趙某的三哥找到弟弟所在的單位,要求該單位派車、派人將弟弟送到懷柔安佳醫院進行治療。

  2010年4月13日,北京鐵路局派車派人將趙某送到醫院,趙某的三哥也陪同前往。就在趙某的三哥與趙某單位的工作人員一起為趙某辦理完入院手續並送往病房過程中,趙某突然掙脫看護人員衝向哥哥,並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將其扎傷,趙某的哥哥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趙某曾向警方供述,他以前曾三次被送到這家醫院,感覺裏面像監獄,所以不想住。趙某還稱,其父母都去世了,其兄將他送到醫院是為了霸佔他父母留給他的東西,所以就用刀扎了對方。

  經司法鑒定,趙某係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辨認能力喪失,係無行為能力人,故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死者的妻子和女兒認為,北京鐵路局和安佳醫院,明知趙某是精神病患者,在送其到醫院接受治療和接診後,卻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存在失職行為,因此起訴要求兩家單位賠償65萬餘元。

  北京鐵路局辯稱,單位是在親屬要求下協助送趙某至醫院。到醫院時,已經完成交接。單位對趙某的侵害行為無過錯,故不同意承擔責任。懷柔安佳醫院稱,事發時雙方醫患關係還沒有正式建立,醫院沒有義務對未入院的患者進行搜身,不清楚行兇的刀從哪來。原告的起訴無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北京鐵路局在送趙某去治療過程中,應預見到自身負有安全義務,因其主觀上未盡到履行責任的義務,應對趙某之兄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懷柔安佳醫院在患者已辦理入院手續之後,未採取相應措施,導致趙某刺傷其兄,後致對方死亡,對趙某之兄的死亡應承擔20%的責任。

  實習編輯:彭正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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