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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公款追星"更需嚴厲問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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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載,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務院糾風辦主任馬馼13日在全國糾風工作會議上表示,我國今年將深入開展慶典研討會論壇過多過濫問題專項治理。嚴禁利用財政資金邀請“明星”、舉辦晚會等行為。(4月15日的《廣州日報》)

  2005年出臺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得資助、贊助或者變相資助、贊助營業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購買營業性演出門票用於個人消費。”這説明國家對“公款追星”早就説不,而今為何舊令重提?其背後“禁令”形同虛設,便躍然紙上。這足以證明,嚴禁“公款追星”的背後,是一些官員的權力如脫韁之馬,打著發展經濟的招牌,興辦這個節那個節,實則“公款追星”。如國家貧困縣山西定襄縣為招商引資,三年內四邀明星前來助陣,項目沒引來幾個,錢卻花去1200多萬元。殊不知,地方經濟發展不是靠明星們“演”出來的,而是靠大家幹出來的。如此鋪張浪費地請明星“演戲”,乍一看,是一種“政治秀”;實則是沒有把握好科學的發展觀,政績觀出現錯位。

  公款是財政的錢,也是納稅人的錢。這種錢怎麼花,是否只由官員們説了算,這比“公款追星”更值得深思。因為筆者在財政部門工作20多年,現在的部門預算中根本沒有相應的預算科目,這筆錢是怎麼支出的呢?不管是假借預算科目,還是動用預算外資金,甚至向企業、老百姓攤派,都説明監管制度存在深層次的缺陷,納稅人在財政支出上缺乏知情權與監督權。難怪在每年5000多個眼花繚亂的節慶活動中,令民眾反感的就是“公款追星”呢?畢竟,用公款舉辦節慶,必須符合公共財政需求的原則,節儉辦事;否則,把公款用在“追星”上,不算違法也算違紀,理應問責。

  事實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早就祭出了問責大棒,可惜“記大過、降職撤職乃至開除處分”幾乎與“公款追星”者無緣。經驗表明,治理官員的違法亂紀,僅靠政治教育和思想覺醒,而忘了在法制社會裏一切應依法辦事,公權自然難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必然會異變、擴張,出現權力尋租難以避免。畢竟,任何嚴禁的措施都離不開“嚴懲”來保障,否則,再好的規定也會成為一紙空文。

  其實,溫家寶總理早就説過:“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如果對官員的監管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就難以保證他們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更難以在全社會上營造人人講法則、個個敢負責的良好風氣;從嚴治黨,從嚴治官,便無從談起。從這個角度來講,何止嚴禁“公款追星”需要相應問責兜底,嚴禁“公款旅遊”、“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等等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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