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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家發生爭執 公公開車撞死兒媳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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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30日晚,夏某父子在電話中發生爭吵後,父親於是駕車從家中到東川區兒子的修理廠找兒子,想説個明白。沒找到兒子,卻遇上了一直有矛盾的親家一方的人,父親以為他們是來打自己的。在發生爭執後,他駕車衝向人群,將25歲的兒媳撞倒,在送醫途中兒媳死亡,經法醫鑒定,係外力致顱腦損傷死亡。

  去年11月10日,昆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夏某的行為,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事發後,兒媳的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夏某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喪葬費等共計人民幣55萬餘元。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夏某辯稱:案發時,因對方人員眾多,且持有木棒,為了不被對方人員毆打,自己想駕車離開現場,當時沒有看見被害人站在車前。對於死者父母提出的55萬餘元賠償,他表示自己目前沒有賠償能力。

  夏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起因上,被害人及其親屬有明顯過錯,事發後,夏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希望法庭能夠減輕處罰。

  經過審理,昆明中院認為,夏某因家庭矛盾,與兒媳等人發生衝突時,駕車衝撞多人,已經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於夏某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沒有看見被害人在車前的辯解,一審法院認為這與證人證言及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不符,因此沒有採信。

  對於辯護人提出夏某具有自首情節的觀點,一審法院認為,公安民警在接到報案後在案發現場將夏某抓獲,夏某不具備“主動投案”情況。

  近日,昆明中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夏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令夏某賠償死者父母經濟損失3.7萬餘元。

  田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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